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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男子回收稀土尾水提炼稀土价值36万余元分获刑

发布时间:2017/05/16 资讯 标签:回收稀土浏览次数:1946

 正义网9月7日电(通讯员 张文超)三男子为谋取非法利益,从渣头中提炼、加工稀土。日前,由江西省龙南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吴某月、陈某胜、赖某华非法经营案一审宣判。法院判处被告人吴某月有期徒刑三年,缓刑四年,并处罚金12万元;陈某胜、赖某华有期徒刑二年,缓刑三年,并处罚金12万元。

  经依法审理查明,2012年7、8月份,被告人吴某月与陈某胜谈论稀土买卖情况时商定,由吴某月出资回收稀土尾水,陈某胜负责联系稀土灼烧加工和稀土销路,并获得10%的销售利润。2012年8月至2013年1月,吴某月指使赖某华为其回收稀土尾水,其出资购买草酸、PVC管等材料,付给赖某华每回收一包稀土200元的工资报酬。期间,赖某华在龙南县汶龙镇里陂村原废弃点稀土渣头中回收稀土139包,重约6950公斤。2013年3月19日,赣州市矿管局在赣州市章贡区红升稀土烧厂,将该13包非法采取、加工的稀土查获。经国家钨与稀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,该稀土为草酸盐稀土,烧失率为75%;经赣州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,该稀土价值为368070元。
  法院认定,三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回收、加工稀土,主观目的是予以销售获利,属非法经营稀土之扰乱市场秩序行为,就其非法经营稀土的数量和价值,属于情节严重,故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。鉴于三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,故作出上述判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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