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共同投资雇人盗采稀土 十一名被告人分别获刑

发布时间:2017/05/16 资讯 标签:稀土浏览次数:2566

       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终审审结一起盗采案,以犯非法采罪判处张河泉等11名被告人三年零六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或拘役。

  2011年3月,付春华(在逃)邀廖善球、张河泉、伍成辉、张河玉、傅庚哩、罗真、付春华、范良海等人共同投资,在宁化县方田乡方田村禾岭下岭背山场无证非法开采稀土矿产资源。他们雇请张清敏等3被告人到山场从事非法采矿工作。案发后,11328.3公斤稀土矿已被宁化县公安局依法扣押。经宁化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,扣押的稀土矿价值117.2479万元。

  宁化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,被告人廖善球不服,提出上诉。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,依法裁定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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